一、背景和目的
社會組織違規評選評獎和“亂收費”問題具有頑固性、復雜性和多發性特點,社會組織領域亂評比、亂表彰、亂收費問題仍時有發生、有些違規情形還較為惡劣,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加重了市場主體負擔、侵蝕了減稅降費政策效果,影響了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協調小組印發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社會組織禁止行為,主要包括“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嚴禁利用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或者行政影響力等違規收費”“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或者變相收費”“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頭重復收費”“嚴禁將自身經營性活動轉包或者委托與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嚴禁將自身經營活動收支納入其他單位法定賬冊核算”等;二是規范合法合理收費活動,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持續督促社會組織進一步提升收費規范性和透明度,合法合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各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確定會費檔次,不得利用行業壟斷地位和行政影響力強制入會、違規收費;要綜合考慮服務成本、市場需求、會員和服務對象經營狀況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營服務性活動收費標準,進一步降低盈余較多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要堅持非營利性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以創建示范、標準認定、評定評價、認證認可、信息發布、數據排行等方式變相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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