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規〔2025〕4-市政辦4
張政辦發〔2025〕59號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掖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省屬駐張各單位:
《張掖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2日
張掖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城鎮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環境污染及內澇災害,促進社會經濟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全市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通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通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生活污水排水許可的指導監督工作。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以下通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排水許可。未取得排水許可的,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污水、雨水不得混合排入排水管網。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
第五條??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
重點排水戶是指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污水排放戶。
一般排水戶是除重點排水戶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水戶。
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作出不準予許可決定時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救濟的途徑。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排水許可,同時承擔對所屬排水戶排水行為的責任。
各類施工作業單位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接納工業廢水應當按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水要求和實際運行狀況確定。
第八條??排水戶的排放水質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影響城鎮生活污水處理企業運行的廢水,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等明令禁止接入的廢水,不得接入城鎮排水管網。
第九條??申請排水許可的,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十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的,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施工作業單位申領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污水排放具體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五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期限內需要變更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重新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二)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三)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和接入城鎮排水設施;
(五)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在汛期或者特殊情況時,排水戶應當服從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要求排放污水。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暫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鎮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第二十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放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的城鎮是指張掖市市區及五縣縣城城市規劃區。本辦法中城鎮排水管網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建成收納城市生活污水的管網?! ?/span>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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